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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17/09

工程建设领域即将迎来的三大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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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月1日起,国家为给企业减负,对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多项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与优化。本报编辑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上《从10月1日开始,工程领域和这些事永别了!》一文对事关工程项目的多个方面改革情况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一是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而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二是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三是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四是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2. 取消“环评资质”审查制度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3. 降低工程保证金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要整理上报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必将退出历史舞台。